江苏科技大学博士、硕士学位 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9-10动态浏览次数:2382





江苏科技大学文件



江科大校〔2017214



关于印发《江苏科技大学博士、硕士学位

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蚕业研究所,有关部门:

现将《江苏科技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科技大学

20171023

江苏科技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各学科、专业均可按照本细则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博士、硕士学位。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德,遵纪守法;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身心健康;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照本细则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只能向一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有关规定设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725人组成,任期23年,担任其成员的是学校相关领导,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以及学术造诣深、品德高尚的教授代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三分之二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两人。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人员名单,作出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决定。

(二)审批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审批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及评阅人名单。

(三)审批或撤销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四)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五)作出是否撤销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决定。

(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各有关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711人组成,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任期23年。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申请者资格,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二)建议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审议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四)新增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的推荐与审议。

第六条  研究生管理部门为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主管部门,教务处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主管部门,分别具体负责处理研究生和本科生的学位管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  博士学位

第七条  授予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

(一)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八条  授予博士学位的课程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外国语。要求扎实地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较强的听、说、写、译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

(三)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四)课程学习应获得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课程考试不合格必须重修,且不得超过两门次。

(五)以同等学力考取或跨一级学科录取的博士生需补修本学科硕士阶段专业主干课程至少两门。补修的课程应列入个人培养计划,但不能充抵博士阶段的必修学分。

第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创造性的见解,在理论上或实际上对社会经济建设或本学科发展具有较大的意义,表明作者已经掌握了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研究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二)学位论文的基本格式应符合《江苏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要求及格式规范》。

第十条  申请博士学位的科研成果要求

博士生在读期间必须发表一定数量与本人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发表论文必须以江苏科技大学为独立署名或第一署名单位,博士生一般应为第一作者(如第一作者为导师,第二作者为博士生的也可计入,最多计1篇)。具体数量要求如下表:

要求

ESI/SCIE/SSCI/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管理学部重要期刊/新华文摘全文

EI期刊论文/CSSCI核心版/新华文摘摘要

1

2


2

1

2

3


4

注:1.上表中满足任何一种即可视为达到基本要求,其中发表二区及以上SCI论文1篇,为达到基本要求。各学科可根据学科特点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论文要求。

2.如获得与学位论文有关,且为江苏科技大学第一署名单位的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排名不限)或省部级一、二等科技奖励(排名前5位)或省部级三等科技奖励(排名前3位)或授权国家发明专利(排名前2位)或出版学术专著(排名前2位),可视同发表EI期刊论文/CSSCI核心版/新华文摘摘要一篇。

3.学校对博士学位申请的受理,一律以学术论文正式发表为准(含提前在线发表),录用证明无效。

4.本条规定从2017级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开始实施。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的审核要求

(一)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

(三)发表学术论文的数量符合第十条的规定。

(四)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导师同意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与审查

(一)博士研究生论文经导师审阅认可后,于答辩前两个月向所在学院提交《江苏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

(二)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根据论文答辩审核要求进行初审,并准备申请材料报学院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查小组审查。

(三)学院组织由院分管领导、学科负责人、导师等人组成的审查小组,对申请人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课程学习以及论文水平、科研成果等进行全面审查,审查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审核。

(四)博士研究生在本学科内向有关教师和研究生作详细的报告,进行预答辩,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

(一)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为3人。评阅人应为本学科或相近学科具有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的专家,一般应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评阅人在《江苏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书》中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评语一般应包括:

1.论文选题和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论文有哪些内容属创造性或创新性。

2.论文所反映出作者的学术态度是否科学、严谨。

3.对论文中具体内容的意见(包括肯定的和否定的意见)。

4.对学位论文作出同意答辩、修改后答辩、修改后复审或不同意答辩的明确结论。

(二)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采用隐名评阅的方式。申请人必须在预计答辩日期六周之前,将三本申请博士学位的论文(论文封皮及内页中不得出现本人、导师的姓名和其他相关标志)送达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校外专家匿名评阅。评阅人的姓名和评阅意见应对申请人保密,直接寄回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签收后交答辩委员会秘书。申请人不得私自查阅。

(三)对评审专家提出的任何修改意见或建议,论文作者都必须逐条认真修改或说明,修改后的论文及修改说明需经导师和学院分管领导审查通过并签署意见后方可组织答辩。对评审专家意见为修改后复审的论文,修改后的论文及修改说明还需送原评审专家复审,经原评审专家认可后方可组织答辩;对评审专家意见为不同意答辩的论文,本次申请无效,限期修改后重新送审,修改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四个月(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第十四条  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一)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各学院提出,经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由研究生院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二)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本学科或相近学科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57位专家组成,其中二分之一以上专家为博士生导师;成员中必须包括23位校外专家,并尽量聘请论文评阅人参加答辩委员会;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另设秘书1(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

(三)答辩委员会的职责。答辩委员会负责组织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包括审阅论文、评定论文、提出学术评语,对论文是否通过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

(一)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于每年4月或11月底前将《江苏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和答辩委员会建议名单报送研究生院,审查合格后方能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由学院组织。具体答辩工作由答辩委员会负责。

(三)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宣布答辩委员会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论文答辩会,宣布参加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姓名、专业、学位论文题目等事项。

3.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至少45分钟)

4.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5.休会,指导教师介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和科研工作及成果等简要情况。答辩委员会讨论答辩情况,商定论文评语,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打出论文答辩成绩和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作出决议,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须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方得通过。论文答辩成绩分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个等级。

6.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论文评语并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报送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四)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对会议内容做详细记录。

(五)答辩时,如有一名答辩委员因故缺席,应将他的评语及表决意见在答辩会上宣读,其意见应作为有效票计算,如有两名以上委员缺席,不能组织答辩。

(六)答辩委员会对未通过答辩的论文,应就是否在半年以上一年以内加以修改,重新答辩一次作出明确的决议,并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七)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六条  申请博士学位须提供的材料

(一)《江苏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

(二)《江苏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表》。

(三)纸质版和电子版博士学位论文、中英文论文大摘要。

(四)《江苏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书》。    

(五)《博士学位论文评议及答辩情况表》。

(六)《江苏科技大学博士学位申请书》。

(七)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成绩评分表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表决票。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评定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汇总学位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课程学习、科研成果、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核,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3/4及以上同意通过,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并将该决议填入申请人的《江苏科技大学博士学位申请书》,报研究生院审核。

(二)研究生院审核合格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者,逐个逐项审查评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3/4及以上同意通过,作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四)凡答辩委员会未建议授予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院学位分委员会不进行审核。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核未通过的,可对博士学位申请者分别作出在一年或二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五)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公开发表(涉密学位论文除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应予公布,公布三个月后无异议者,方可发给博士学位证书,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的日期即为学位证书生效日期。

(六)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修改论文重新答辩者,重新申请答辩时的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

(一)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已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的课程要求

(一)硕士学位的课程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外国语课、专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等。课程学习应获得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课程考试不合格必须重修,且不得超过两门次;外国语课程的学习要求是比较熟练地应用一种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二)以同等学力考取或跨一级学科录取的硕士生,须补修本学科本科专业主干课程至少两门,并考试合格。补修的课程应列入个人培养计划,但不能充抵硕士阶段的必修学分。

第二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其基本论点、结论应正确,且在学术上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一定的理论指导意义或实用价值,表明作者掌握了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学位论文的基本格式应符合《江苏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要求及格式规范》。

第二十一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科研成果要求

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应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发表学术论文并取得相应的科研成果。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前科研成果应达到以下要求(本条规定从2017年入学的研究生开始施行):

(一)基本要求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前必须以江苏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在下列目录期刊上发表1篇与申请人硕士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

期刊目录:

1.被SCI(E)、EICPCI-S(理工科)/CPCI-SSH(人文社科)收录的学术论文。

2.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简称CSCD,中国科学院科学文献情报中心建立)核心版期刊。

3.中文社会科学类(人文社会科学,管理学)引文索引收录期刊(简称CSSCI,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编制)

4.科学引文数据库源期刊(SCD)。

5.北大中文核心期刊。

6.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简称CASS,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出版)。

7.江苏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江苏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二)其他成果认定

1.各学科门类被EI(会议论文)CPCI-S(理工科,原名ISTP)/CPCI-SSH(人文社科,原ISSHP)收录的学术论文仅视同在本学科认定的期刊上发表,且分别最多以1篇计算。

2.申请人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1项(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四名、三等奖前三名,获奖项目与本人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且江苏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视同被SCI(E/SSCI收录学术论文1篇。

3.申请人为第一发明人或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申请人为第二发明人的授权国家发明专利1项(与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且江苏科技大学为第一授予单位),视同被SCI(E)、CSSCI收录学术论文1篇。

4.申请人为第一发明人或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申请人为第二发明人的申请国家发明专利1项(与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且江苏科技大学为第一授予单位),法律状态进入公开阶段(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上可检索到),视同在本学科认定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三)认定方式

学校对硕士学位申请的受理,一律以学术论文正式发表或提供有效版面费发票和相应正式录用通知为准。

(四)各学科可在此规定基础上提出适合本学科研究生培养质量标准和自身学科发展需要的更高要求规定。各学科自行制定的规定,须以学院为单位汇总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执行。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的科研要求由各学院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的审核要求

(一)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中期考核合格。

(三)发表学术论文的数量符合各学科点的规定。

(四)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导师同意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与审查

(一)硕士研究生论文经导师审阅认可后,于答辩前两个月向所在学院提交《江苏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

(二)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根据论文答辩审核要求进行初审,并准备申请材料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查小组审查。

(三)学院组织由院分管领导、学科负责人、导师等人组成的审查小组,对申请人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课程学习、教学实践环节以及论文水平等进行全面审查,初审通过后提出论文评阅人建议名单,报研究生院审核。

第二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一)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为2人,其中至少有1位是校外同行专家。评阅人应为本学科或相近学科具有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以上的专家,一般应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评阅人在《江苏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书》中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评语一般应包括:

1.论文选题和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对研究课题是否有新的见解。

2.论文所反映出作者的学术态度是否科学、严谨。

3.对论文中具体内容的意见(包括肯定的和否定的意见)。

4.对学位论文作出同意答辩、修改后答辩、修改后复审或不同意答辩的明确结论。

(二)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采用两种方式进行,即学校抽选送审和学院送审,学校抽选送审均为校外专家盲审,鼓励各学院组织校外专家盲审。

1.学校抽选送审: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大对学位论文的监管力度,由研究生院按一定原则抽选送审论文。评阅意见收集后,由研究生院反馈给各学院。学校抽查评阅的论文,若该生未能按时提交论文,将继续作为下一次抽查评阅对象。

抽审对象及抽审份数:

1)所有申请优秀的硕士学位论文各两份。

2)所有获得省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和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资助的硕士学位论文各两份。

3)所有新增学位点第一届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论文各两份。

4)所有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的硕士学位论文各三份。

5)所有新增导师第一届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各两份。

6)延期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各两份。

7)上年度在省学位办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不合格论文的导师所指导的所有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论文各两份。

8)得到不良反映的硕士学位论文各两份。

2.学院送审:研究生院未抽审的论文统一由学院根据经研究生院审核后的论文评阅人名单组织盲审,负责寄送论文评阅材料并收集、整理专家评阅意见。

(三)对评审专家提出的任何修改意见或建议,论文作者都必须逐条认真修改或说明,修改后的论文及修改说明需经导师和学院分管领导审查通过并签署意见后方可组织答辩。对评审专家意见为修改后复审的论文,修改后的论文及修改说明还需送原评审专家复审,经原评审专家认可后方可组织答辩;对评审专家意见为不同意答辩的论文,本次申请无效,作者限期修改后重新送审,修改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三个月(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如第二次送审的评阅意见仍为不同意答辩,则终止研究生学业,做结业处理。

对论文评阅成绩低于70分的论文需增加送审一份,加审后若评阅成绩仍低于70分,本次申请无效;对两份评阅成绩均低于70分的论文,本次申请无效,作者限期修改后重新送审,修改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三个月(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第二十五条  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一)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各学院提出,经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由研究生院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二)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本学科或相近学科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5位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一般应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一般要有1位校外专家,并尽量聘请论文评阅人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另设秘书1人(须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答辩委员会的职责。答辩委员会负责组织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包括审阅论文、评定论文、提出学术评语、评定论文成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投票表决。答辩秘书负责整个答辩组织并详细记录答辩会议过程。

第二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

(一)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于答辩前两个星期将《江苏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专家评阅意见和答辩委员会建议名单报送研究生院,审查合格后方能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由学院组织,具体答辩工作由答辩委员会负责。

(三)硕士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论文答辩会,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以及进行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姓名、专业、学位论文题目等事项。

2.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至少30分钟)

3.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4.休会。指导教师介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中期考核结果和科研工作等简要情况。答辩委员会讨论答辩情况,商定论文评语,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给出论文成绩和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决议。论文答辩成绩分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个等级;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须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方得通过。

5.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论文评语并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报送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四)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对会议内容做详细记录。

(五)答辩时,如有一位答辩委员因故缺席,应将他的评语及表决意见在答辩会上宣读,其意见应作为有效票计算,如有两位以上委员缺席,不能组织答辩。

(六)答辩委员会对未通过答辩的论文,应就是否同意在半年以上一年以内加以修改,重新答辩一次作出明确的决议,并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申请硕士学位须提供的材料

(一)《江苏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

(二)纸质版和电子版硕士学位论文、中英文论文大摘要。

(三)《江苏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书》。

(四)硕士学位论文评议及答辩情况表。

(五)《江苏科技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书》。

(六)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成绩评分表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表决票。

第二十八条  硕士学位评定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汇总学位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人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课程学习、教学实践环节、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核,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3/4及以上同意通过,作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并将该决议填入申请人的《江苏科技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书》,报研究生院审核。

(二)研究生院审核合格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者,逐个逐项审查评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3/4及以上同意通过,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四)凡答辩委员会未建议授予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进行审核。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对硕士学位申请者分别作出在半年以上一年以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五)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授予的硕士学位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的日期即为学位证书生效日期。

(六)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修改论文重新答辩者,重新申请答辩时的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涉密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及程序按照《江苏科技大学关于研究生参与涉密科研课题的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有关要求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校图书馆、校档案馆、中国科技信息中心、中国社科院等单位各一份。

第三十二条  对于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行为或其他严重违反学位条例的情况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原《江苏科技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江科大校〔2008109号)同时废止。




江苏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1023日印发